991653 潘儀
然而,錢滾錢,卻沒看到任何行銷商品的行為,只是單純的利用拉下線的人數來賺錢。這讓我十分困惑,這樣的行為,是否會造成越下線的同學、越成了被挖錢的對象?所以,我決定訪問一些校園內加入老鼠會的同學們、以及在老鼠會內的會務人員。
以下,就是訪問同學小傻(化名)的內容:
Q1:怎麼會參加「……」會?加入這個會,是出於自願嗎?
小傻:因為室友的大力介紹啊!而且,也不是自願加入的,其實式有點被半強迫的了!因為天天待在同一寢他都會想拉我當他下線,我覺得很煩,也無所謂,所以就加入了!
Q2:這約一綁就是兩年,但若其中後悔想退出,可以嗎?
小傻:不行,綁約就是綁約,退出就等於是毀約了欸!
Q3:月租費是八百元,你覺得這個價格合理嗎?
小傻:當然不合理啊!我從來也沒打過八百塊!我之前都是用*華電信,188專案的,哪可能會打到那麼多!
Q4:是否懷疑過,明明沒有實質的商品交易,為何能夠賺錢?錢是從哪來?
小傻:……沒想過耶,被你這麼一說,我倒是很好奇。我想,大概就是我們的月租費吧?
Q5:上線會將你們拉人進來的費用抽成,你覺得合理嗎?
小傻:很不合理!人又不是他們拉!工作他們也不用做!朋甚麼他們的錢就可以越拿越多?我們當下線的就要這麼努力的拉人?而且一個月沒拉到一定人數,我們還會被罵耶!
Q6:當你拉不到下線時,該怎麼辦?
小傻:就是被罵啊!而且其實也沒有甚麼怎麼不怎麼辦……就當自己被綁了個特別貴的約吧!把電話拿來拼命打過八百囉!
Q7:現在有想退出的念頭嗎?
小傻:有,但是退不出去啊!他們都說得滿兩年,若不滿兩年就是違約,違約金可是比這兩年的電話費加起來還貴呢!所以還是不可能的……
老鼠會的定義與源起──何為老鼠會?
老鼠會由來甚遠,其特征是:加入者須交納權利金,須認購相當數量的貨品而且不准退貨,即使准許退貨,也是期限極緊條件很多。當然,早已有法律明文禁止老鼠會的存在,但近年來一些人打著「網絡連鎖」、「消費聯盟」、「滾動促銷」、「加盟連銷」等旗號開展的「變相」傳銷活動此伏彼起,在許多地方又呈野火燎原之勢。
老鼠會由來甚遠,其特征是:加入者須交納權利金,須認購相當數量的貨品而且不准退貨,即使准許退貨,也是期限極緊條件很多。當然,早已有法律明文禁止老鼠會的存在,但近年來一些人打著「網絡連鎖」、「消費聯盟」、「滾動促銷」、「加盟連銷」等旗號開展的「變相」傳銷活動此伏彼起,在許多地方又呈野火燎原之勢。
老鼠會能誘人之處??
「貪」字害死人。因為老鼠會的推銷手法為「多層次傳銷」,而所謂「多層次傳銷」,其核心就要是營造一種氛圍,激起人們的夢想。他的動能,既不靠廣告、也沒有店面或業務員,它完全來自於消費者本身!但,消費者為何要替產品效力呢?說起來還是不脫「利誘」原則: 譬如在一般的藥妝店買化妝品,付錢便可以取貨,不需要再跟商家有進一步的牽扯。
但若今天推銷小姐來跟你說,只要附一點錢當創業基金(或辦會員證等),就可以成為他們公司的一份子,並且其化妝品都可以打折買給你,這時候,精打細算的消費者可能就會心動了,這便是第一個「誘因」。
接下來,如果這位消費者可以再引介另一位消費者成為會員,那麼,他就可以從新會員的消費額中抽成,當作分紅或是做為獎勵,同時這位新會員就成了他的「下線」。
多層次傳銷的最大訣竅在於,抽成獎勵可以代代衍生:下線的下線,第三代、第四代、乃至於代數無從算起的下線,他們業績(或消費額)中的固定比例,藉著公司複雜的電腦登錄, 傳銷軟体與核算系統,都會滴水不漏的納入第一位消費者的荷包。
多層次傳銷的最大訣竅在於,抽成獎勵可以代代衍生:下線的下線,第三代、第四代、乃至於代數無從算起的下線,他們業績(或消費額)中的固定比例,藉著公司複雜的電腦登錄, 傳銷軟体與核算系統,都會滴水不漏的納入第一位消費者的荷包。
代代都有錢拿,只要自己不是最後一隻老鼠,為了私利,是有很多人因此動心的!
加入老鼠會,就是涉及違法!!!
拉攏單純大學生(有些甚至為滿20)來做下線,並且半強迫與他們簽約、綁約,然而其消費者對於電信業的運作根本不熟悉、也沒有得到實質的商品交易,且其月租費已超過了其他電信業者水平,在這種種情況下,傻傻的被利用。這些,其實都已經涉及「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了。
列舉一個案例:
【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二日電)
以廖姓男子為首的詐騙集團,將旗下公司取名為「誠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誆稱「誠泰商業銀行」關係企業,以「老鼠會」經營手法,吸引數千人被害人購買電信通話時數,然後在2004年無預期惡性倒閉,違法吸金新台幣五千多萬元。刑事局偵七隊二組獲報今天將廖嫌拘提法辦。
刑事局偵七隊二組主導,會同北市中山警分局、北縣三重警分局、彰化鹿港警分局組成專案,中午在台中市、雲林、彰化、南投縣市等地,逮捕廖嫌在內等七男、五女共十二人到案,全案晚間依詐欺罪嫌移送台中檢方偵辦。
偵七隊二組表示,以廖姓男子與同夥在2003年十一月間成立「誠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誆稱「誠泰電信」是「誠泰商業銀行」關係企業,以獲取被害人信任,在台北、台中、高雄各地,以「老鼠會」手法招攬客戶。
依警方蒐證,被害人以四萬八千元預付購買一萬分鐘的電信通話時數,即取得多層次傳銷會員資格及經營權,每招募一名下線即可獲得一萬元獎金。
廖嫌等人並要求被害人與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現改名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簽立消費貸款契約,被害人誤以為可分期付款,卻不知已向銀行簽立貸款契約,詐騙集團可立即取得詐騙贓款,藉此違法吸金。
被害人初期仍可利用這些電信通話服務撥打電話,但因線路不足經常無法正常撥接,根本難以消耗使用一萬分鐘的通話時數。嫌犯等人在2004年無預警惡性倒閉,令被害人哭訴無門。檢警經長期監控,掌握廖嫌犯罪事證,終於展開逮捕行動。
12/12/2007 9:46:38 PM
而針對此種現象,在探討上首先被聯想且提出討論的,不外乎是刑法上的詐欺罪與背信罪等財產罪等是否已經否涉及的問題。他們的行為經由欺騙或違背委任(信用)等惡劣方法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若這些損害能被證實,原則上便會判以刑法上之詐欺、背信罪。
然而,現實上仍存有相當難以突破的問題。那便是以詐欺罪追訴老鼠會之困
難。因為:
(A)詐欺罪之成立須有使消費者陷於錯誤之情形,而老鼠會發展到最後階
段(因會員已擴充至極限﹐每個人皆為會員當然再也拉不到人),參加人無論如何爭取,均屬白費,此種情形一般人在加入時即已知悉﹐並無陷於錯誤之可能。
(B)參加老鼠會者遍佈社會上各個階層,其教育程度與經濟知識各有不同,要以誰作為標準、用來認定勸誘時會不會受騙?一般人是不是都容易被勸誘方法所欺騙?這些都是難以認定的。
(C)要證明新加入者完全是因受騙而支付金錢﹐其實不是一件容易之事﹐因為,大部分的新加入者往往都已充分瞭解勸誘他人入會的困難性,另外的部分加入者則認為僅須繳交數千元而已,即使被騙也無所謂。
這種種情形皆使得判定者無法認定老鼠會涉及詐欺,而他們的會員為詐欺罪之被害人。
然而﹐雖為如此﹐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此類型經濟犯罪(老鼠會)除活用現行之刑法外,新的立法措施(犯罪化)實有其必要。
老鼠會防不甚防,如何判斷??
直銷本身並不違法,推銷產品本來就可以透過各式各樣的途徑,所以我們不能以偏概全的認定凡是直銷到府的,都是老鼠會。不過若不是以「直銷」來判定,那麼又該如何判別呢?
很簡單,若一個推銷員推銷的並不是他的產品,而是希望能夠以拉人的手段來賺錢,那麼這就是老鼠會,而不是普通的直銷公司了。有產品才會有買賣,而不是以人頭做為賺錢的工具,這就是最簡單的判斷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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